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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关于印发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的政策解读
2026-02-25 16:39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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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次修订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》的背景是什么?

答: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1月20日公布了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),定于2026年4月1日施行;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1月21日公布了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总局令第107号),定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。上述两个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做了新的规定,为适应新规定要求,我局对原出台的《细则》进行了相应修订。

二、本次修订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》的主要内容是哪些?

答:对原《细则》共修改9条、增加2条,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(具体可见修订对照表):

(一)制定依据中,加入了新公布的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和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。

(二)按照新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,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分为轻微和严重两类,取消一般的分类,并列举了轻微和严重相应情形,调整了相应较低数额罚款标准(第七条:经营主体五万元以下、相关责任人员五千元以下)。

(三)按新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,将当事人异议申诉的答复时限由“15个工作日”调整为“7个工作日”。

(四)新增信用修复相关条款。1.新增“第二十一条”,明确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处理方式,包括不予信用修复、撤销已准予的信用修复决定、重新计算公示期等,同时规定相关决定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,且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,强化信用修复管理的严肃性;2.新增“第二十二条”,明确当事人依法注销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要求,即停止公示相关信息,但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任职资格限制或从业限制仍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执行。

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责任编辑:王米霞